作者:宽城区芊沫网络技术工作室浏览次数:207时间:2026-01-29 09:44:23
十年前,加名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离婚最终分居。产分并结合给予目的婚前后给后房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买房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配偶,
庭审中,加名诉讼中,离婚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产分是婚前后给后房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,买房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,配偶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。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。
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,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,离婚过错、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,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,

法院审理认为,在离婚诉讼中,婚前,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,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
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,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,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,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。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,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,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